现代人类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
低值耐用仪器损坏及丢失赔偿办法
为了保护国家财产,坚持正面教育、严格管理为主、赔偿为辅的原则。对低值耐用仪器的损坏、丢失必须认真查明原因,根据情节轻重及时处理,具体赔偿办法如下:
一、凡价值在10元之内的小型器具属于非正常损坏者,按其价格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赔偿。
二、价值在50元以内的仪器属于非正常损坏者,按其价格的百分之十至二十赔偿。
三、价值在100元之内的仪器属于非正常损坏者,按其价格的百分之五至十五赔偿。
四、价值在100元以上的仪器属于非正常损坏者,按其价格的百分之三至八赔偿。
五、损坏、丢失零件配件者,按零配件的原价赔偿。
局部非正常损坏可修复,并能正常使用者,赔偿全部修理费;若使用六、性能明显下降,则参照以上条款赔偿。
七、擅自动用(或拆改)或借出而造成仪器、设备损坏、丢失者,按以上条款赔偿。
八、赔偿款由重点实验室实验平台管理人员代收并开收据,收据存档。费用列支为设备维修费使用。赔款偿付时间一律不得超过一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