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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标准

现代人类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

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标准

根据危害程度的不同,将能在环境和动植物体内累积,并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影响的五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列于表1,危害较次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列于表2,化学实验废气因气量小而未在表中列出。

表1、工业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

序号

有害物名称

最高容许排放浓度(毫克/升)

1

汞及其无机化合物

0.05(按Hg计)

2

镉及其无机化合物

0.1(按Cd计)

3

六价铬化合物

0.5(按Cr6+计)

4

砷及其无机化合物

0.5(按As计)

5

铅及其无机化合物

1.0(按Pb计)

表2、工业废水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

序号

有害物或项目名称

最高允许排放浓度

1

PH值

6--9

2

悬浮物(水力排灰、洗煤水、尾矿水等)

500毫克/升

3

生化需氧量(5天20℃)

60毫克/升

4

化学耗氧量(重铬酸钾法)

100毫克/升

5

硫化物

1毫克/升

6

挥发性酚

0.5毫克/升

7

氰化物(以游离氰根计)

0.5毫克/升

8

有机磷

0.5毫克/升

9

石油类

10毫克/升

10

铜及其化合物

1毫克/升(按Cu计)

11

锌及其化合物

5毫克/升(按Zn计)

12

氟的无机化合物

10毫克/升(按F计)

13

硝基苯类

5毫克/升

14

苯胺类

3毫克/升

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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